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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1-20 分享: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体系,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促进我市退役军人(包括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高质量充分就业和成功创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0〕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

  召集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团市委、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中山银保监分局等相关单位。

  各成员单位指派本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并设立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机制

  1.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会务组织);研究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做好会议筹备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督促整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存在的问题;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2.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主动研究涉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方面的问题,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召集单位,召集单位经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组织召开会议。

  3.各成员单位要共同遵守会议纪要,认真执行会议决定事项,及时处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合力。会议纪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相冲突时,不再适用。会议决定事项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召集单位反映。

  二、重点工作及分工

  (一)完善教育培训体系

  1.开展退役前培训。联合青年就业创业团体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讲座,对即将退役的军人开展退役前职业指导,加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职业规划等,宣传我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等政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中山军分区、团市委等相关单位参与)

  2.组织全员适应性培训。依托共建的教育培训(实训)基地,对我市接收安置并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进行全员适应性培训,原则上在退役军人报到一个月内完成。适应性培训侧重于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咨询辅导等。培训费用由省、市两级财政保障,可从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取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3.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1)引导退役军人参加免费培训。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依托已建立合作关系的高职院校和培训机构,引导有培训意愿、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退役后参加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期限一般不少于3个月。退役军人既可享受上述就业创业技能培训优惠政策,也可申请参加其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并享受相应培训优惠。但取得相应证书按规定申领补贴时,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同一工种证书只能申领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领和享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国资委、团市委等相关单位参与)

  (2)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参加培训,大力支持退役军人参加职工求学圆梦培训、农村创业创新人才培训、青年就业创业培训、失业人员培训、返乡下乡创业培训等。退役军人考取证书后按《关于转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规定领取补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国资委、团市委等相关单位参与)

  (3)推行“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提高退役军人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广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国资委、团市委等相关单位参与)

  4.鼓励学历提升教育

  (1)支持参加中高职教育。根据省有关政策,退役军人在退役2年内可免试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含技工教育)及退役后复学,完成培训任务并经考试合格后,承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放毕业证书,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参加中高职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及退役复学资金补助按照《中山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文件执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2)支持参加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根据省有关政策,退役军人参加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校专升本招生可免试入学。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参加普通高校本科插班生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高校本科插班生招生院校、专业。以上退役复学资金补助按照《中山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文件执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5.加大创业指导力度。依托市内企事业单位、高职院校、培训机构,共建中山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和创业孵化基地,对退役军人进行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就业创业服务,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和成功创业。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资助。(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教育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二)拓展就业创业渠道

  6.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专业、年龄和学历等条件适当放宽;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市委组织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有关单位、各镇街参与)

  7.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在公务员招录中安排指标,与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统筹设置职位,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含退役后取得学历)招录。根据国家政策,每年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在军队服役5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考。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根据需要,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按比例专项招录公检法司工作人员。(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市有关单位、各镇街参与)

  8.推进多渠道就业。在基层党组织“头雁”工程中,优先从退役军人党员中培养选拔村党组织书记,注重从返乡退役军人中培养选拔村干部。选派优秀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通过“线上+线下”招聘等形式,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退役军人就业。将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纳入公益性岗位。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等相关单位负责,各镇街负责)

  (三)加大扶持力度

  9.加强创业孵化支持。支持建设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 (创业园区),鼓励有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按照《广东中山高校毕业生农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初创企业最高可提供3年创业场地租金减免,免费提供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可按规定申领孵化基地投资建设补贴和创业孵化服务补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等相关单位参与)

  10.落实财税优惠

  (1)对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且相关人员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用人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除外),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10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3)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以上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11.加强金融优惠。新招用退役军人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关于印发关于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申请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退役军人在我市创办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合伙经营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按照拥军优抚协议,退役军人在中山15家银行机构享受低利率贷款金融产品、专项理财产品、个性化专属金融产品等优先优惠优质的金融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市金融局、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中山银保监分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12.完善各级服务体系建设。在市、镇(街)、社区(村)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提供免费服务。为退役军人开办企业登记注册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一对一”“一站式”开业指导、登记注册服务。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优先推荐再就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市政数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单位参与,各镇街参与)

  13.加强创业项目扶持。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积极参与省退役军人创业大赛、粤港澳大湾区职业技能大赛、广东“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创青春”广东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等创业创新活动。退役军人企业、团体在参加就业创业大赛和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帮扶,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实际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为退役军人企业、团体提供支持。鼓励退役军人优秀创业项目申报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和广东创新创业基金支持,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对退役军人创业项目提供扶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团市委等相关单位参与、各镇街参与)

  14.强化教育培训激励措施。建立市级教育培训 (实训)示范基地,并选取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任务量大、师资能力强、教育培训质量高、推荐就业效果好的承训机构,推荐建设省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对于承担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和中高职教育的单位和授课老师适当奖励,可适当提高退役军人培训工作量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的比例。(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等相关单位参与)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督导考核。国家实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各镇街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村居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作为双拥工作年度考核重要指标。对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省级双拥模范单位。

  (二)加强经费保障。加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经费保障。统筹安排中央、省级及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工作。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形成多元化经费保障格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以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突出事迹,注重在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优秀退役大学生等表彰中推荐评选在各行各业建功立业的退役军人,发挥优秀退役军人的示范带动作用,结合每年的征兵宣传开展全市巡回宣传,扩大影响范围,在全市营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推行更便利措施。为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各镇街可按照我市制定的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结合各镇街实际,推行更便利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措施,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和成功创业。


政策解读:《中山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