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就《中山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全面建立退役军人临时困难补助制度,对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遭遇重大疾病、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给予临时性、过渡性补助,做到兜底线、救急难,体现对退役军人的尊崇优待。为及时帮助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解决突发性、紧急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办法〉的通知》《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中山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二、基本框架和原则
《实施办法》全文分为总则、补助标准、补助程序、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十九条。《实施办法》是为具有中山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重大疾病、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及其它客观原因,在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仍存在临时性困难时给予适当资金补助。该临时困难补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补助对象
具有中山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实施办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所称其他优抚对象,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及在乡“五老”人员等。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补助标准
第一类:重大疾病补助。因申请人患重大疾病,在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生活困难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倍(含)以下的,根据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其中,个人自付医疗费在1万元(含)以下的,补助自付医疗费用的50%;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不含)的,补助自付医疗费用的60%,年度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二类: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家庭变故补助。因申请人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发生重大家庭变故,按规定享受各种社会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困难,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不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倍(含)以下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其他客观原因补助。
1、因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疾病医疗费用较多、子女教育负担过重、家庭重要劳动力部分丧失等困难原因,按规定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家庭生活仍存在困难,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每次补助4000元,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2次;不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但家庭月支出超过家庭月收入的,每次补助3000元,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2次。
2、除上述情形之外,因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出现生活困难性、情况特殊性和社会影响性较大的特殊情况,按规定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家庭生活仍存在困难的,每次补助1500元,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2次。
五、重大疾病范围、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重大家庭变故的确定
重大疾病是指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所规定的28类重大疾病;重大突发事件是指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重大家庭变故是指重大突发事件以外情形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进而导致其劳动能力丧失的家庭变故事件。
六、补助程序
临时困难补助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查、镇(街)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查、镇(街)公共服务办(社会事务局)初审、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复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七、不予救助的情形
申请救助人员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法失信行为被依法依规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违反《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给予救助的情形。
八、对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处罚
申请人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由负责审批单位取消救助资格,追回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实施期限与解释主体
《实施办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