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烈士褒扬条例
一、出台背景和修订情况
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公布实施《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对烈士的批准情形、批准机关等作了原则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烈士褒扬工作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包括烈士评定程序不完善、烈士遗属抚恤标准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不规范等。
2011年7月26日,国务院在《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基础上修订出台《烈士褒扬条例》,并于2019年8月1日进行修订。
二、修订前后内容对比情况
新修订的《烈士褒扬条例》共六章43条,内容包括:总则、烈士的评定、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规定了烈士评定的范围。《条例》规定,对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执行外交任务和维和任务中牺牲的,以及其它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评定为烈士。
(二)完善了褒扬和抚恤待遇。
设立了统一标准的烈士褒扬金制度,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统一了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待遇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加烈士本人40个月的工资;
规范了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确定。
(三)规定了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包括分级保护、免费向社会开放、编纂烈士英名录、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或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等。
(四)对烈士遗属的优待作了规定。烈士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就业优先、承租廉租房优先优惠,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可在光荣院集中供养,烈士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征兵优先,烈士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优待等。
三、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烈士纪念设施,受法律保护。
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并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工作规范,维护纪念烈士活动的秩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整理烈士史料,编纂烈士英名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搜集、整理、保管、陈列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属于文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