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中山市光荣院(中山革命烈士陵园)。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中山市南朗街道翠亨村光荣路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0.8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军人抚恤优待政策和法规,集中安置供养我市的孤老烈属和孤老复员军人。
(二)以“褒扬先烈、激励后人”为宗旨,发挥烈士陵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宣传革命事迹。
(三)负责革命史迹陈列馆文物的收集、保管和陈列等工。(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安置烈属,褒扬先烈,激励后人。安置供养烈属和孤老复员军人;革命史迹文物的收集、保管、陈列、宣传等。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单位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强化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支部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本单位党支部会议对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决策后交由单位行政班子执行落实,行政班子定期向党支部会议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党员大会、主题党日活动等方式,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会同院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推动党建工作与本单位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 理 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中山市光荣院党支部委员会。
第十八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主要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3.审议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4.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5.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6.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7.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8.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9.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产生方式
本单位班子成员:院长1名和副院长1名,由举办单位聘任。
(三)任期和考核
班子成员一般任期5年,具体以举办单位聘任通知为准,并接受举办单位考核。
(四)议事规则
1.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书记确定;
2.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
3.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原则上三分之二以上党员到会方可召开;
4.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事项,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5.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和先行公布。
第十九条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院长,由举办单位聘任,其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落实党支部的决策部署,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组织实施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研究日常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向党支部委员会汇报;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暂未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各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开展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享有本单位基本服务的权利;
(二)保障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集中供养对象接受教育的权利;
(三)监督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个人隐私受保护,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单位的文物展品、设施设备和环境,维护本单位的名誉和利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光荣院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向本单位日常管理、老人供养、医疗保障等工作提出建议,工作人员应及时受理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中山革命烈士陵园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向本园的纪念设施日常管理、讲解服务等工作提出建议,工作人员应及时受理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结合实际对服务对象提出建议或意见进行分析研判、对建议或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回复。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及烈士褒扬纪念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集中供养对象服务管理;
1.提供饮食;
2.提供生活必需品;
3.提供住房;
4.提供医疗、康复、护理、保健服务;
5.提供学习娱乐、精神关怀服务;
6.提供清洁卫生、安全保卫服务;
7.提供心理抚慰等社会工作服务;
8.其他服务。
集中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义务教育的,光荣院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二)烈士纪念设施和烈士褒扬工作;
1.中山革命烈士陵园每天正常开放,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环境舒适的参观、学习环境,并且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
2.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加强对革命文物的收集、保管、陈列、宣传工作及纪念设施管理、修缮和维护;
3.组织开展烈士褒扬纪念活动,充分发挥党员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功能;
(三)承担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本单位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模式。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按规定应当对外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4年7月18日经中山市光荣院党支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 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中山市光荣院党支部。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2026年6月1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