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中山革命烈士陵园管理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中山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如下:
一、单位名称
中山革命烈士陵园。
二、单位地址
中山市南朗街道翠亨村光荣路1号。
三、保护级别
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保护范围
中山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北至翠亨大道边烈士陵园围栏;南至中山市光荣院、长沙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西至汇德丰中山市汇德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东至翠亨大道边烈士陵园围墙,合共109772.61平方米,折合164.6589亩,具体见保护范围图(附件),此范围内的土地和相关设施(含围墙、围栏)均由中山革命烈士陵园保护管理。
五、相关要求
(一)中山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二)在中山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市光荣院作为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在中山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