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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征求《中山市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8-28 分享:

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市民: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和成功创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过前期走访、调研、征求意见、整理,我局草拟了《中山市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针对该《实施办法》进行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反馈意见时间为2020828-2020911日,意见反馈方式:电子邮箱:zssjzb@126.com,电话:88389730,传真:88319770联系人:谭先生。

特此公告。


附件:《中山市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

2020828


附件1:


中山市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省市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部署,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体系,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促进我市退役军人(包括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高质量充分就业和成功创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07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完善教育培训体系

(一)开展退役前培训。联合青年就业创业团体每年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讲座,对即将退役的军人开展退役前职业指导,加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职业规划等,宣传我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等政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中山军分区、团市委等相关单位参与)

(二)组织全员适应性培训。依托共建的教育培训(实训)基地对我市接收安置并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军人进行全员适应性培训,原则上在退役军人报到一个月内完成。适应性培训侧重于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咨询辅导等,在省财政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我市财政解决,可从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取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退役军人事务负责,市人社局、财政局、教体局、税务局、市场监督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1.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1.引导退役军人参加免费培训。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依托建立合作关系的高职院校和培训机构,引导有培训意愿、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退役后参加一次免费 (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期限一般不少于3个月。退役军人既可享受上述就业创业技能培训优惠政策,也可申请参加其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并享受相应培训优惠。

2.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参加培训,大力支持退役军人参加职工求学圆梦培训、农村创业创新人才培训、青年就业创业培训、失业人员培训、返乡下乡创业培训等。根据《关于转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中人社发〔202015号)文件精神对退役军人考取证书后按文件规定领取补贴。

3.根据有关规定和需求,提高退役军人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推行 “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广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社局负责,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教体局、国资委、团市委等相关单位参与)

(四)鼓励学历提升教育。

1.支持参加中高职教育。根据省有关政策,退役军人在退役2年内可免试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含技工教育)及退役后复学完成培训任务并经考试合格后,承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放毕业证书,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参加中高职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及退役复学资金补助按照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中山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民优字〔201137)文件精神执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市人社局、财政局、教体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2.支持参加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根据省有关政策,退役军人参加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具有普通高职 (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校专升本招生可免试入学。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参加普通高校本科插班生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高校本科插班生招生院校、专业。以上退役复学资金补助按照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中山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民优字〔201137)文件精神执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市人社局、教体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五)加大就业创业指导力度。依托市内企事业单位、高职院校、培训机构,共建教育培训(实训)和创业孵化基地,对退役军人进行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就业创业服务,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和成功创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社局负责,市教体局、农业农村局、科技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二、拓展就业创业渠道

(六)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退役军人的专业、年龄和学历等条件适当放宽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市委组织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社局负责,市有关单位、各镇区参与)

(七)加大公务员(职院)招录力度。公务员(职员)招录中,安排指标,与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统筹设置职位,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含退役后取得学历)招录。根据国家政策,每年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在军队服役5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考。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根据需要,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按比例专项招录公检法司工作人员(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市人社局负责,市有关单位、各镇区参与)

  1. 推进多渠道就业。在基层党组织“头雁”工程中,优先从退役军人党员中培养选拔村党组织书记,注重从返乡退役军人中培养选拔村干部。选派优秀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通过“线上+线下”招聘等形式,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退役军人就业。将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纳入公益性岗位。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等相关单位负责,各镇区负责)

三、加大扶持力度

(九)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1.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等工作,增强创业信心和创业能力,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资助。

2.鼓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载体有条件的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支持有条件的区建设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 (创业园区);按照《中山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符合条件,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退役军人初创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创业培训等免费服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市人社局、财政局、教体局、农业农村局、科技局、国资委等相关单位参与)

(十)落实财税优惠。

1.根据《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对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且相关人员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用人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除外),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10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2.在国家规定时间内,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11日至20211231日,在202112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止。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以上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市税务局、人社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1. 加强金融优惠。根据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金融局 人民银行中山中支《转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9]172号),新招用退役军人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并享受贷款贴息。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并享受贷款贴息。按照拥军优抚协议,退役军人在中山15家银行机构分别享受低利率贷款金融产品、专项理财产品、个性化专属金融产品等优先优惠优质的金融服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中山市支行、中山银保监分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十二)完善各级服务体系建设在市、镇(区)、社区(村)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提供免费服务。为退役军人开办企业登记注册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一对一”“一站式”开业指导、登记注册服务。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优先推荐再就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市政数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体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单位参与,各镇区参与)

十三)加强创业项目扶持。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积极参与省退役军人创业大赛、粤港澳大湾区职业技能大赛、广东“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创青春”广东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等创业创新活动。参考省厅做法,协调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退役军人企业、团体在参加就业创业大赛和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帮扶,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实际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为退役军人企业、团体提供支持鼓励退役军人优秀创业项目申报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和广东创新创业基金支持,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对退役军人创业项目提供扶持。(市人社局牵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农业农村局、科技局、团市委等相关单位参与、各镇区参与)

(十四)强化激励措施。建立市级教育培训 (实训)示范基地,并依托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任务量大、师资能力强、教育培训质量高、推荐就业效果好的承训机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中选优推荐建设省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 (实训)示范基地。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对于承担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和中高职教育的单位和授课老师适当奖励,可适当提高退役军人培训工作量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的比例。(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市人社局、教体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等相关单位参与)

四、强化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督导考核。各镇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省双拥模范城 (县)评选的重要依据。对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评为或推荐参评退役军人工作模范单位、双拥模范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各镇区配合)

(十六)加强经费保障。加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经费保障。统筹安排中央、省级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工作。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形成多元化经费保障格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市财政局、人社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以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突出事迹,注重在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优秀退役大学生等表彰中推荐评选在各行各业建功立业的退役军人,发挥优秀退役军人的示范带动作用,结合每年的征兵宣传开展全市巡回宣传,扩大影响范围,在全市营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市委宣传部等相关单位、各镇区参与)

(十八)推行更便利的措施。为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各镇区可按照我市制定的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结合各镇区实际,推行更便利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措施,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和成功创业。(各镇区负责)


附件2

中山市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拟稿说明


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决策部署,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体系,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促进我市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和成功创业,根据20203月省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0]7号)要求我们对照省相关部门职责,以走访调研、发函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我市各单位对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细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710日,我局再次征求各单位意见。经过收集意见建议,最终形成《中山市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再次征求市有关单位意见,待整理完善,拟参照省厅的做法,以市府办的名义下发贯彻落实,促进政策落地生效。

二、适用对象

《实施办法》主要适用于三类退役军人:一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二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三是复员干部。各项措施具体适应用对象以具体政策为准。

三、政策依据

  1.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07号);

(二)《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三)《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30号);

(四)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中山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民优字〔201137);

(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就业创业有关补贴表的通知》(中人社发〔2015283);

(六)《关于转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中人社发〔202015号)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4大版块、18方面具体措施。

(一)开展退役前培训。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对即将退役的军人开展退役前职业指导,加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职业规划等,宣传我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等政策。

(二)组织全员适应性培训。依托建立合作关系企事业单位、高职院校和培训机构,对我市接收安置并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进行全员适应性培训,推动适应性培训前移,给予适当补助。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退役军人参加免费培训;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参加培训推行 “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广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提高退役军人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

  1. 鼓励提升学历教育。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中高职教育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加大就业创业指导力度,提高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和水平。

  2. 加大就业创业指导力度。依托现有资源,共建教育培训(实训)和创业孵化基地,对退役士兵进行就业创业培训,促进高质量就业和成功创业。

(六)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

放宽专业、年龄和学历条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退役军人。

(七)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同等条件,优先录用退役军人。

(八)推进多渠道就业。优先推荐选派优秀退役军人到村、社区、企业等工作。

  1. 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依托现有资源,对有意向创业的退役军人给予补贴、免费创业指导等支持,并在创业中带动就业。

(十)落实财税优惠。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对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给予补助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十一)加强金融优惠。根据市有关规定,新招用退役军人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按照拥军优抚协议,退役军人在中山15家银行机构分别享受低利率贷款金融产品、专项理财产品、个性化专属金融产品等优先优惠优质的金融服务。

(十二)完善各级服务体系建设。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为退役军人开办企业登记注册开辟“绿色通道”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对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优先推荐再就业。

(十三)加强就业创业扶持。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积极参与各类竞赛,对退役军人企业、团体在参加就业创业大赛和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帮扶,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为退役军人企业、团体提供支持

(十四)强化激励措施。建立市级教育培训 (实训)示范基地,优中选优推荐建设省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 (实训)示范基地。对于承担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和中高职教育的单位和授课老师适当奖补

(十五)加强督导考核。加强督导考核,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省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的重要依据。

(十六)加强经费保障。加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经费保障,统筹安排中央、省级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积极引入社会资金。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以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突出事迹,扩大影响范围,在全市营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八)推行更便利的措施。结合各镇区实际,推行更便利、更优惠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措施,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和成功创业。